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推进博物馆建设,提升社会服务功能,弘扬志愿者精神,向志愿者提供实现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多元舞台,促进社会和谐,促进自我的全面发展,特制定此章程。
第二条 志愿工作是指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,在不求物质报酬的情况下,为改善社会服务,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的服务。
第三条 志愿者是指基于信念和责任、不计报酬、自愿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。
第二章 志愿者的条件与招募
第四条 志愿者基本条件
(一)本规定所称的志愿者,指的是在本馆注册的志愿者。 一般应符合如下条件:热心博物馆公益事业,具有良好文化素养,愿意无偿服务于社会,年龄不限,身心健康,具有一定的普通话基础,自愿遵守本馆各项规章制度。
(二)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外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学校和社会热心人士,愿意并有能力为本馆提供服务的,可以个人或团体名义报名参加。
第五条 志愿者招募程序
(一)自愿申报。
(二)符合条件者填写《志愿者报名申请表》。
(三)面试合格者接受培训。
(四)通过相应考核后上岗。
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
第六条 志愿者权利
(一)免费参观本馆展览。
(二)对本馆举办的讲座及其他活动,有优先参与权。
(三)有权参加本馆提供的业务培训。
(四)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。
(五)有权对本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。
(六)相关法律、法规及志愿者管理组织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。
第七条 志愿者义务
(一)履行志愿服务承诺,每期累计培训、观摩、考核分别不少于1次,上岗不少于3次,每次3小时;
(二)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形象,自觉遵守相关法律
法规及本馆志愿者服务规章制度。
(三)具有无私奉献,不计回报,爱岗敬业,团结互助的精神。
(四)在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,应及时、主动联系工作人员,求得更好处理。
(五)遵守以上条例,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。
第四章 志愿者工作管理
第八条 参加志愿者服务应准时到岗,上岗须佩戴志愿者工作证,如需早退或请假,应预先向本馆工作人员申请,并及时交接好工作。
第九条 举止大方,言辞得体,微笑服务,不说粗话脏话,不能与观众发生争执。
第十条 工作期限一般为一期,经本人申请并获准后可延期;如遇特殊情况,要中断志愿服务的,需经本人申请,并办理相关手续。
第十一条 本馆常年接受报名,并组织相关培训。
第十二条 对表现优秀的个人和团体,进行表彰。
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馆有权撤消其志愿者资格,被撤消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本馆志愿者:
(一)有违法行为,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;
(二)言行与志愿者身份不符,有损本馆及志愿者形象者;
(三)违反本馆各项规章制度者。